光明网讯(通讯员 洪文林)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越南藉妇女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陈某贵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0年8、9月份,陈某贵结识了张科磊(已另案处理),称其有个表妹被拐卖到安徽,如果有合适的姑娘可以带到安徽拐卖。2011年1月,张科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越南籍妇女DANG THI BINH(以下简称阿萍)后,产生将阿萍拐卖的企图,联系了陈某贵,两人商定在云南省文山州市见面,将阿萍带至安徽省卖掉,路费由陈某贵负责。同年1月23日,阿萍随张科磊、陈某贵见面后,在二人哄骗下,于1月27日到达安徽省广德县。陈某贵的表妹汪某包车赶到广德,将三人接到其家中。当晚,通过汪的介绍,陈某贵与张科磊到该村村民李某家,商谈买卖阿萍的事宜。次日,张科磊、陈某贵强行将阿萍以21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为妻,之后,被告人陈某贵与张科磊携款逃跑。陈某贵分得赃款一万元。2011年2月15日,阿萍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将其解救后,于2011年3月16日交由中国天保边防检查站口岸遣送出境。
一审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陈某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万予以没收。陈某贵不服,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故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