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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小伙参与强奸妇女 潜逃6年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2-03-22 15:31: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泽荣 钟宜华)   2005年9月,年仅17岁的李某参与强奸妇女,潜逃6年之后被抓获归案。3月22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时年17周岁)与巢某、蔡某(已判刑)、罗某(已判刑)带陈某(女,被害人)和女青年周某到宜丰县城玩,当晚六人住进了宾馆两个房间。19日凌晨1时许,在一房间内,被告人李某伙同蔡某、罗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强行和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陈某趁人不注意从窗户爬到楼下向公安110报警。被告人李某和蔡某、罗某见被害人跑走了,就一直往宜丰澄塘方向逃窜,后又逃往宜春。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福清市一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强奸妇女有“两人以上轮奸”的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李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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