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万法宣 饶彩云)
应朋友的邀请竟然参与到一起已经开始的强奸案中,近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6月份某日晚上8时许,龙某、刘某、乐某、孙某四人在县城金鸿宾馆开好305房间,龙某在房间上网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在七星宾馆上网,于是龙某对刘某、孙某和乐某说叫王某某来“开火车”(指几个男性轮流与一个女性发生性关系),刘某和乐某都同意。四人商量完后,由龙某和刘某到七星宾馆将王某某带至金鸿宾馆305房间。龙某、刘某和孙某三人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和乞求,由孙某和刘某分别按住王某某的左右手,龙某按住王某某的下半身并将王某某裤子扒掉,龙某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就在龙某强奸时接到电话,然后叫打电话来的被告人徐某也到金鸿宾馆305房间一起与女孩子发生性关系。随后,徐某到达房间,刘某骗王某某说让徐某“搞”一下,其他人就不“搞”了。随即,徐某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强奸后有事先走了。这时刘某又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孙某则强迫被害人为其手淫和口交。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共同犯罪。在与同案犯龙某通电话时,龙某就已经告诉徐炬其正在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邀集被告人也一同前往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接受邀集亦表示同意后,前往案发地点,故被告人有与他人共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故意。故依法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由于被告人徐某在犯罪实施前未积极与各同案犯商量,亦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明显的暴力、胁迫行为,且系受人邀集中途赶到案发现场,在被害人受到性侵犯的整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认定其是本案从犯,故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