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刚)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遭女孩家人反对交往而起报复之心,入室抢劫并强奸的案件,被告人贾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8年7月,被告人贾某在高安市新街镇金刚石瓷厂打工期间认识了该镇的黄某某,并欲与之进一步发展关系,但遭到黄某某父母的反对。为此,贾某怀恨在心。同年9月21日凌晨,贾某在了解到黄某某家里仅有其与母亲席某某在家后,邀上同村的贾春(另案处理),携带一把水果刀、一把工具刀、两只蒙面用的袖套窜至黄某某家。两人先在一楼席某某卧室用绳子捆住席,抢得250余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又来到三楼黄某某卧室用绳子捆住黄,翻找钱物未果。两人便将黄某某押到一楼,并用竹椅将席某某殴打致伤。后贾春带黄某某继续上三楼寻找钱物,被告人贾某押着席某某在一楼时,贾某用刀割破席的内衣内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天快亮的时候,两人逃离现场。
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贾某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