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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一土地所长伙同村委主任贪污高铁征地补偿款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4-09 11:32: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琨)
广西宾阳县原黎塘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蒙某平伙同黎塘镇吴江村委主任李某新,在征收黎塘镇吴江村委土地作为南柳(南广)高速铁路工程建设宾阳境内的项目用地过程中,以多报征地面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24065.04元。李某新截留集体土地补偿款103918.48元。近日,广西宾阳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新、蒙某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和十年。
2009年,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征用宾阳县境内的土地作为南柳(南广)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途经宾阳境内的项目用地。时任黎塘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的被告人蒙某平担任宾阳县黎塘镇征地组的副组长,时任黎塘镇吴江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新接受黎塘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黎塘镇吴江村委老桥美村的土地征地及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在征收黎塘镇吴江村委老桥美村(被告人李某新出生和居住的村屯)土地的工作过程中,被告人蒙某平、被告人李某新经过密谋,决定操作位于老桥美村附近的属于国有土地的黎塘至浪塘段公路的土地补偿款来共同瓜分。为此,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新在代表老桥美村集体与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宾阳县铁路征用土地协议书”时,将该段公路的面积4.66077亩连同老桥美村集体被征用的集体土地面积一起写进协议。后来,这段国有公路的土地补偿款124065.04元连同桥美村的土地补偿款一起拨付给了老桥美村集体。被告人李某新便将这124065.04元公路土地补偿款提现出来存入了自己的私人账户里。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这钱一直没有瓜分,由被告人李某新保管。 在此征地过程中,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实际上征用了老桥美村面积为26.33803亩(不含上述黎塘至浪塘这段公路的土地面积4.66077亩)的村集体土地作为南柳(南广)高速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用地,共得到的集体土地补偿款821975.96元。但是,被告人李某新收到这些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后只交付718057.48元给老桥美村集体,尚有的103918.48元其隐瞒和截留起来不予交纳。 以上两笔款项,由于被告人李某新和被告人蒙某平隐瞒实情,而且钱从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拨付到以被告人李某新的名字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某新便直接提现出来存入其个人另外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所以,村里的干部和财务人员并不知情。后被告人李某新从该账户中提出了10多万元来花销,案发时该账户的余额为116421.4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新退出了全部赃款227983.5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新、蒙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征地工作中的职务便利,骗取并侵吞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在贪污黎塘至浪塘这段国有公路的土地补偿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平提出犯意,被告人李某新表示同意并实施骗取和侵吞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平、李某新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用本来属于国有公路的土地冒充老桥美村的集体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致使该公路土地补偿款被当做老桥美村的集体土地补偿款拨付给老桥美村并被被告人李某新转移、占有,这一系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犯罪的既遂,被告人蒙某平尚未来得及分赃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新、蒙某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和十年,对两被告人共同贪污的国有公路土地补偿款124065.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某新单独贪污的土地补偿款103918.48元予以追缴,返还给集体。 4月5日获悉,李某新、蒙某平两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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