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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夫妻离异后能否委托父母代行探视权
作者:李莉 黄文俊   发布时间:2012-04-12 11:50:03


    【案情】

    李某某与尚某于2008年9月8日经调解离婚。双方调解时约定:婚生女小兰随尚某独立抚养能独立生活时止,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一人支付一半。2012年开始,尚某要求李某某将小兰的生活费涨到每月600元,李某某没有同意,随后,李某某在回家探亲期间要求探视女儿小兰,遭到了尚某的拒绝。为此,李某某要求尚某配合李某某探视小兰,若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工作不能探视时,由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禁止或允许不与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的近亲属有无探望未成年人的权利的规定,因此,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是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探视权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探视权是父或母这个民事主体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本人实施,不能委托给别人实施,别人无权代理。

   【评析】

    原文同意第二种观点,探视权是父或母这个民事主体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本人实施,不能委托给别人实施,别人无权代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因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探望方式,当然包括让自己的父母代为探望,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

    2、笔者认为探望权不仅是为了使父母子女间保持良好的亲情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制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行使探望权时及时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教育、健康等情况,如若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情况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这也是在行使其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不能和其子女生活在同一区域,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出现了缺失,也就不能很好的对其子女进行监护,故李某某的父母此时可以成为李某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李某某可以委托其父母行使探望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人口数量最多的农村,年轻人出外打工,一年只回家一两次,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空巢老人”“守望儿童”也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老人承担起了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重担。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主体若只限制在父与母,那么探望权的规定也就成了形式。所以,在父母不能行使探望权时,其主体应扩大到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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