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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入户盗窃不成抢劫女户主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4-13 13:46: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仕俊)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裁一起被告人周某上诉案件,驳回上诉,维持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一审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乐安县城龙腾花园D区吴某居住的一栋三层楼的房屋旁,当看到该房屋的一楼和二楼都亮着灯,且一楼的大门没有关时,便决定入室盗窃。随后,被告人周某翻围墙进入该院,并从大门进入到一楼客厅。在一楼客厅、房间未找到值钱的东西后,便到厨房刀架上拿了一把水果刀(黑色塑料刀柄,刀柄长10cm,刀刃长15cm,刀刃宽4cm)来到二楼实施盗窃,发现睡在二楼的吴某的房间亮着灯,怕里面的人没有睡着,就来到三楼,看到一个男的(吴某的丈夫)在三楼房间里睡觉后,又返回到二楼,并在吴某睡的房间门口听了半分钟左右,发现房间里面没动静,就悄悄把房门推开,睡在床上的吴某发现周某站在门口后,轻轻地叫了一声,周某就手持水果刀走到床边威胁吴某,吴某见周某手里拿着刀很害怕,躺在床上把头侧向一边说,钱在沙发上的挎包里。周某便从挎包内搜出现金250元及建设银行卡一张,并逼问吴某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及余额(卡上有余额14943.89元)。之后周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用的水果刀丢弃在吴某居住的房屋旁边。周某逃离现场后,在经过中国银行乐安县支行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抢的现金及银行卡均被追缴,并发还给受害人吴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入户盗窃,当睡在房间内的女户主发现后,不但不停止犯罪,反而持刀威胁女户主,并抢走女户主人民币250元及银行卡一张,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曾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当时犯抢劫罪时为未成年人,不属于累犯,且该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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