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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两月母亲出走 儿索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4-16 09:48:0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杨鑫)   儿子出生俩月后,母亲离家出走,对其不闻不问,儿子两个月后起诉索要抚养费,后撤诉后再次起诉婚内母亲索要离家出走四个多月的抚养费两千元。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母亲支付儿子抚养费共1600元。

    原告小黄诉称,2010年5月26日,他父亲黄先生与被告马女士登记结婚,并在2011年8月生育了原告。2011年10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对原告也不尽抚养义务。2011年12月份,原告曾诉至法院,经法官调解后撤诉,但之后被告对原告仍是不闻不问,也不负担抚养费,故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2月27日的抚养费共2000元。

    庭审中,被告马女士答辩称,她和黄先生并未离婚。2011年10月,她因生病回娘家休养。之后的几个月时间,她曾试图回家,但黄先生阻拦不让,现在如果黄先生让她回去的话,她同意尽自己的义务照顾原告。但她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先生与马女士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马女士在离家期间确未给付小黄抚养费,小黄起诉要求马女士给付抚养费,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女士给付原告小黄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2月27日的抚养费共计16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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