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012年4月17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十年前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赔偿两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八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17日,被告人罗某驾驶限载1.5吨的货车装载4吨水泥从广东到江西省于都县,途经会杉线2公里450米路段会昌县庄口镇七木检查站时,检查站职工周某因怀疑被告人货车所载的是木材便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后载蔡某)去追赶被告人,被害人周某超过货车后用停车牌示意被告人停车,由于被告人的货车刹车不灵与被害人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蔡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在逃逸十年后被抓捕归案。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害人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明知制动系统失灵的情况下仍驾驶超载货车上路,发生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其在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周某、蔡某两个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