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素华)
2012年4月1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由于车辆侧翻,车厢上装载的钢筋未固定,钢筋滑落压到工友,致使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车主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12月2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装载钢筋行驶至某危旧房改造工程工地时,因路面凹凸不平,车上钢筋未固定,致使车辆向右侧翻,车厢上装载的钢筋滑落压到工友汤某,造成汤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当即拨打“122”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当“120”急教车赶到并确认被害人已死亡后,被告人程某离开现场到保险公司报案,后一直躲藏在外。2012年1月6日被告人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1月17日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汤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汤某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程友根在事故发生后虽及时打电话报警,并抢救被害人,但在警方未到之前离开现场并一直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及时报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在庭后亦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