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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理侵占公司货款挥霍一空潜逃数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20 09:27: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公司执行部经理张某收到货款74998.1元后,全部据为己有并潜逃,将所侵吞的货款全部挥霍。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张某于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担任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九江执行部经理,负责其所辖区域药店及商场的药品销售业务及资金回笼。2000年3月24日、25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收取的货款及公司四名业务主办上交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4998.1元,全部据为己有。后被告人张某潜逃,并换掉自己的联系电话,将所侵吞的货款全部挥霍。

    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人民币40000元给江西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人民币34998.1元给江西汇仁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7499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被害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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