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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弄点钱花”结伙抢劫中学生35元入狱
发布时间:2012-04-20 16:1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邱凤 杨倩)   伙同他人抢劫放学回家的学生,并用钢管致一名学生轻微伤乙级。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劫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肖某某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1年5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与王某某、王某、胡某商量如何去弄点钱来花之后,便于当日下午在西江一建材店买了三根空心钢管。当晚21时许,他们与一姓许的女子分乘两辆摩托车并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空心钢管来到323国道西江镇石门村坝子路段,对石门中学放学回家的学生吴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搜身的方式实施抢劫,抢走吴某某现金20元,宋某某现金15元,肖某某还用所携带的空心钢管将吴某某殴打至轻微伤乙级。后五人往西江方向逃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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