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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团伙持刀抢劫的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8 09:27: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锋)   本是花季少年,本应在学校好好的接受教育,却误入歧途,持刀抢劫,为祸乡里。终因年少懵懂、以身试法而断送前程。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系93年出生)的表哥余小亮(已判刑)提议去鄱阳镇抢劫出租车司机,搞一部手机给张宇用,被告人曹某、余大亮、张松林、张宇(已判刑)、余振志、余清明(另案处理)均表示同意,余大亮提供了三把刀。到达鄱阳镇后,余大亮提出七个人分成两组,被告人曹某与余小亮、张松林一组,由余小亮携带一把刀;余大亮、张宇与余振志、余清明一组,由张宇和余振志各携带一把刀。当晚9点多钟,被告人曹某一组先在鄱阳镇芝山路口处搭乘被害人周园林驾驶的捷达出租车驶向三庙前乡方向,当车行至三庙前乡洪曹村路口处,余小亮拿出刀威胁被害人,抢得现金168元和诺基亚手机6100型号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后,三人将赃款分掉。当晚10点左右,另外一组四人在鄱阳镇先锋宾馆门口搭乘一辆出租车驶向三庙前方向,途中余大亮接到余小亮电话,已经得手,被抢的司机可能报警,不要抢了。四人便在三庙前乡一所中学附近下了车(未付车费),并径直来到余小亮家中,张宇将抢来的手机拿去使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7元。

    另查明,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曹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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