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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90后”驾车半月抢劫五起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8 10:56: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苏剑宇)   两名“90后”在短短的半个月内,疯狂实施了五起抢劫。近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叶某伙同苏某(另案处理)、童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为赣EE0898的轿车,窜至铅山县和华水产公司对面的路边,持刀抢走被害人徐某和徐某(孕妇)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和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徐某被抢物品价值为525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16日下午3时许,四被告人窜至德兴市东东超市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王某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被抢物品价值为12,00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四被告人在德兴市银城镇玫瑰花园旁沿河路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余某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害人余某被抢物品物品价值为13146元人民币。

    2011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叶某伙同苏某等人窜至铅山县新滩大桥,持刀抢走被害人陆某、叶某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一只。经鉴定,被害人叶某被抢物品价值为660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叶某伙同苏某等人窜至横峰县人民政府附近的小路上,持刀抢走一被害人金项链一条,后在弋阳县的一家金店销赃,得款3000余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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