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少年抢劫情侣仅得现金93元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10 11:2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四名未满18周岁的“90后”对一对情侣实施抢劫劫得现金93元受到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青春年华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5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蔡某枫的量刑,驳回上诉。
2011年7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蔡某枫、刘某、邱某榕、李某华四人从赣县江口镇来到赣县吉埠镇吉埠大桥下面沙滩处,预谋实施抢劫。遇见被害人游某携女友刘某香在吉埠大桥下沙滩处谈恋爱,于是被告人邱某榕左手抓住刘瑞香头发,右手持小刀顶住被害人刘某香腰部,蔡某枫、李某华、刘某对游某实施殴打,抢得游某身上现金93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被告人邱某榕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华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华已主动退还赃款93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香的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枫、刘某、邱某榕、李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邱某榕、李某华犯罪时未满16周岁,被告人蔡某枫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榕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积极退还赃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枫认为其被判刑一年五个月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枫伙同原审被告人刘某、邱某榕、李某华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蔡某枫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在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以及系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在量刑时已作了充分的考虑并依照法律予以减轻判处,对上诉人蔡某枫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蔡某枫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遂有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