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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牢狱仍不思悔改 出狱再次行劫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4-26 14:22: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志平 元春华 廖翀)
因为抢劫入狱十余载,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行抢劫。近日,抚州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杨志华抢劫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即判处被告人杨志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志华在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资溪县农行门口处尾随被害人丁某至资溪县鹤城镇群英网吧后面的过道,杨志华追上丁小红,用左手挽住丁某的颈部,右手持刀对着丁某的颈部叫其不要动。然后,杨志华用左手扯下丁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放进自己外衣口袋,随后又叫丁某把手上的黄金戒指和包里的现金交出来,丁某便将手上戴的两枚黄金戒指和包里的10000元现金交给杨志华,杨志华劫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经鉴定,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13500元,黄金戒子二枚,价值人民币4130元,合计人民币17630元。 另查明,上诉人杨志华于2001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志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63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志华持刀抢劫,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华2001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8月23日被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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