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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手刺伤反扒特警一审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2-05-07 15:15:4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江毅)   5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刺伤反扒特警的“扒手”被告人陈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3月21日下午,丰城市公安局正在执行反扒任务的特警队员余胜、吴杰、邹福华跟随赣C-27891一路公交车执行反扒任务。车辆行驶后,三特警发现被告人陈刚和罗文山(另案处理)在扒窃他人财物。当车行驶至丰城市新城区子龙花园附近时,被告人陈刚和罗文山准备下车,三名特警队员亮明身份后立即对二人实施抓捕,被告人陈刚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抗拒抓捕并将特警队员余胜和吴杰刺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余胜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吴杰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被告人陈刚辩称对其实施抓捕的两名特警队员没有亮明身份且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特警队员对被告人陈刚实施抓捕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陈刚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被公安民警发现后抗拒抓捕并用刀将民警捅伤这一事实,已经构成了转化型抢劫,应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刚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被公安民警发现后抗拒抓捕并用刀将民警捅伤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刚辩称的对其实施抓捕的两名特警队员没有亮明身份且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刚曾因在汽车上多次扒窃先后被劳动教养两次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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