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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骑摩托搭乘女儿 女儿受伤母亲亦担责
作者:鲁礼福 发布时间:2012-05-09 10:27:38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原告张某5万余元,同时还判决本案共同被告李某、被告刘某分别给原告张某赔偿6000余元。被告刘某系原告张某的母亲。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的某一天,李某驾驶的自卸货车正在快速前行,与迎面驶来的由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证无牌照、摩托车后座搭乘人张某系刘某的女儿)相撞。该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未构残)、张某受伤(已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经交警责任认定:李某、刘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因调解未果,王某起诉某保险公司和李某;张某起诉某保险公司和李某。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提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赔偿责任,要求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法官向原告释明并征求意见,原告方同意追加刘某为本案被告。法庭调查中,三被告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均无异议。法庭辩论时,保险公司再三要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李某也反复强调只承担同等责任的赔偿责任。那么另一半的责任就意味着原告张某的母亲即本案被告刘某赔偿。依照法律规定,二人以上造成损害的,都是赔偿的义务主体,责任明确的,可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不明的,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被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负同等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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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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