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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保险金”不保险 无缘成夫妻应退回
发布时间:2012-05-09 13:56:1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傅龙根)   为取得未来老丈人的信任,男友拿出自己平日积攒的6万元钱给了女友的父亲,作为女友的“幸福保险金”,谁知女友却嫁作他人为妻。2012年5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吴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所给付的6万元。

    2011年7月,原告唐某在外打工期间与同为新干老乡的小吴相识,不久唐某便对小吴提出想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小吴将此事告知父亲,即被告吴某。吴某先是极力反对,唐某便再三恳求吴某同意其二人交往,吴某为女儿的幸福考虑,同时也是考察唐某,提出叫唐某拿出6万元钱来作为女儿的“幸福保险金”,以确保自己女儿将来的婚姻幸福。唐某便将自己多年打工所积攒的6万元交与吴某手中,以换取吴某同意自己与其女儿小吴交往。然而,2011年10月,小吴与唐某几个月接触下来,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并于2011年12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唐某见与小吴结婚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6万元所谓的“婚姻幸福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是自由的,是男女双方感情升华的结果,不应建立在金钱之上。虽然吴某并不是强迫唐某必须支付金钱,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自己女儿今后婚姻生活有一定保障,但唐某将6万元“幸福保险金”给吴某,其本身蕴涵着让对方不再干涉以答应结婚为目的,其给付的金钱含有一定的彩礼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彩礼的相关规定,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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