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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属限制民事能力人 丈夫收入微薄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05-14 16:55:3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简晶晶 李涛)
妻子智力低下为限制民事能力人,丈夫常年在外务工,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且由于常年分居,夫妻感情淡薄,故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该案已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晏斯(思)邦和被告古茶花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9月在江西省上高县上甘山乡民政所登记结婚,2000年10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晏奇文。被告古茶花因为有智力障碍,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原、被告双方婚后无法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且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收入较低,又需赡养父母,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被告古茶花一直在其父母家生活,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因被告为限制民事能力人,故由被告古茶花之父古茂林代理,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后经过多次劝合无果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古茂林达成如下协议:1、晏斯(思)邦与古茶花离婚;2、儿子晏奇文,现年12岁,由晏斯(思)邦抚养成人,抚养费全部由晏斯(思)邦承担;3、家庭财产全部归晏斯(思)邦所有。 故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成婚,因被告有智力障碍,婚后双方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原告晏斯(思)邦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晏斯(思)邦与古茶花离婚;2、儿子晏奇文,现年12岁,由晏斯(思)邦抚养成人,抚养费全部由晏斯(思)邦承担;3、家庭财产全部归晏斯(思)邦所有。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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