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
被告人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1998年6月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3日,被告人唐某因缺钱用向亲友借钱未果,便萌生了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财的想法。当晚2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垫江县桂溪镇黄沙转盘处见被害人周某某(女)驾驶的出租车经过此处,以租车到桂溪镇天马桥接人为由,将周某某骗至天马村6组刘家湾岔路口处。车辆停下后,被告人唐某见四周无人,遂对周某某采取卡脖子、用铁丝抵住脖子等暴力胁迫的方法,对周某某进行了抢劫,抢走周某某人民币500元、“港利通”牌S8600型手机一部、戒指两枚、玉吊坠项链一条。之后,被告人唐某见周某某惊恐未定,又在车内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又在实施抢劫后又强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唐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既犯抢劫犯罪又犯强奸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