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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婚姻“过家家”随意诉离法院未准
发布时间:2012-05-17 09:06:2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陈庆荣)   婚姻本是两个人一辈子的事,结与离都应慎重、慎重、再慎重。可有些年轻人就把它当成了儿时的“过家家”,只有一吵架就去离婚,气消了又手牵手去复婚,如此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犹如家常便饭。5月1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黄某离婚。这是该院第二次判决不准予他们离婚。

    原告朱某(男)与被告黄某系一对80后年轻夫妻,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生育一子。婚后因性格不合,原告于2008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离婚。

    2009年3月,为考虑子女成长,双方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继续生活在一起。复婚后于2009年9月又生育一女。

    2010年原告因一次中毒住院治疗,被告没有照顾原告及支付医疗费,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于当年11月又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而判决不准予离婚。

    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继续风平浪静地共同生活了半年后,原告外出务工赚钱。后因收入有限,常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时常吵口。2011年12月底,感觉疲倦的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谈婚、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又经历过离婚、复婚,并在复婚后生育了子女,表明夫妻感情比较深厚。现在双方只是因收入有限等家庭琐事导致一般的家庭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同时,双方历经了离婚与复婚,更应加倍珍惜夫妻感情,互相支持与理解,共同把家庭的经济状况搞好,共同消除家庭矛盾,共同把婚姻家庭维持好。为此,为维护婚姻家庭之稳定,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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