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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包办事实婚姻 年过半百闹离婚获准许
发布时间:2012-05-21 17:07:1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邹才华)
三十年前婚姻不能自主,由父母包办按当地农村风俗成婚,三十年后在年过半百时方得自由,自主决定诉求离婚。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虞应菊与被告陈龙均生于1962年,二人均已年过半百。双方于1981年经人介绍,父母做主订婚,于1982年农历2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先后生育了两男两女,现均已成年。自1992年起原、被告关系开始不睦,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1994年离家外出与一周姓女子同居生活至今,置其家庭不顾,原告独自在家抚养孩子和赡养婆婆,被告陈龙均母亲过世时,由原告虞应菊独自在家安葬。被告父母留给原、被的遗产有两个进出和半间堂屋的石木瓦顶老房子。原、被告于1986年在该房屋的侧边修建了一个进出的石墙圈子。2011年下半年,由于老房子年久失修,原告虞应菊和其儿子陈伟共同出资对该老房子和石墙圈子进行翻修,房子翻修成二层水泥楼房(一层是三个进出的石混结构,二层是两个进出的砖混结构)。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诉求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和好无望。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于1982年农历2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成就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中因被告于1994年背叛家庭外出与他人同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亦无调解和好的基础和条件,未能调解和好。故对原告诉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因双方位于坡头镇堰塘村树块坪村民小组的二层水泥楼房系原、被告长子陈伟出资参与修建,且陈伟成家后并一直与原告一同生活,帮该房屋不能认定为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对本案家庭财产的处理,因房屋产权涉及案外人,本案中不宜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分割。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虞应菊与被告陈龙均离婚。 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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