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2年5月2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若干。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年近六十岁的老汉李某在广昌县盱江镇五星村刘家组自留山“庵里”山场造林期间,为了其自留山杉树苗的采光,用镰刀把该山场的8棵樟树沿着树干将树皮剥了一圈,导致其中6棵樟树现已枯死。经鉴定,上述被被告人李某非法毁坏的8棵樟树均为樟科香樟。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4月29日主动向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为了自留山上杉木的更好生长,遂采取剥皮致樟树死亡的方法毁坏樟树8棵,其中6棵已枯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目是为了自留山上杉木苗更好的生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