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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开货车撞死后人主动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25 14:45: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赣D4272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吉安县城兴华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吉安县兴华南路阳光医院西侧门口处时,遇被害人谢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吉安县城兴华南路由北往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查,赣D4272X号车在当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依法组织调解,被告人王某及保险公司与被害人的父亲、妻子、子女等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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