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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身犯数罪潜逃十三年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30 14:51: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延珍)
5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敲诈勒索案,一审法院以绑架、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洪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1999年2月8日下午3时许,周永生(已判刑)以其女儿周娜被李清骗走为由,邀集被告人孙洪云和丁细华、丁武斌、丁长华(均已判刑)、夏一鸣(另案处理)等人,在丰城市石滩镇将李清的儿子李华阳押上一辆吉普车,强行带至石滩镇港塘曾家村,并打电话要李清拿人民币50000元来赎人。当晚,周永生等人将李华阳绑在曾家鸭棚柱上。次日凌晨3时许,李华阳趁机逃脱。 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洪云伙同丁细华、丁武斌多次窜至石滩信用社办公楼工地,找到工地承包人黄国华、李海、侯学诚等人,以给工地送材料为由,分六次从该工地敲诈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洪云一直以做装修为名义在外潜逃。2012年初,被告人孙洪云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洪云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对他人实施敲诈,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罗洪云在二罪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二罪依法均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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