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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小组长擅卖集体土地得款据为己有
发布时间:2012-06-08 15:28: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身为村民小组组长,擅自非法转卖集体土地,侵吞卖地款项。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小组组长侵吞集体土地款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以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东乡县邓家乡上扬村委会中扬村小组组长期间,于2006年10月,未经村小组干部及村民同意,通过原东乡县邓家乡上杨村委会书记危国栋的介绍,私自以中扬村小组的名义与东乡县建设局职工姜爱英、郑亚玲两人签订购地协议,以每亩6万元的价格将中扬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3.6亩卖给他们,得款购地款21.6万元,被告人杨某收到21.6万元购地款后,未将该款移交给村小组会计、保管员,也未入帐,而是将其中的10.8万元分给村委会刘某、王某、李某三人,分给原上扬村委会书记危某介绍费1万元,剩余9.8万元全部被被告人杨某侵吞,该款至今未追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应属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卖地款9.8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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