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杨欣骏 廖然然)
四川省沐川县幸福乡月坝村村民侯月娥2005年初偶然认识同乡杨柳村比自己大34岁的柳一民,并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20日在沐川县幸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对典型的老夫少妻,在婚后5年终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
侯月娥与柳一民于婚后的2008年5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柳泉。侯月娥与柳一民恋爱期间,以侯月娥的名义,购置位于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137号的商品房1套,面积95.16平方米。由于2人年龄差距大,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1年6月20日,侯月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回家。其后,夫妻俩依然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侯月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与柳一民离婚。
审理中,侯月娥、柳一民对离婚一事达成共识,但柳一民要求将位于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137号的商品房(面积95.16平方米)赠与婚生子柳泉,侯月娥不同意。侯月娥在气愤中说出柳泉不是柳一民亲生。柳一民闻听之后很生气,口头要求亲子鉴定。由于侯月娥、柳一民均称自己没有钱,一直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加之柳一民考虑到柳泉年龄尚小,离婚一事已对其造成伤害,不愿因亲子鉴定再次对其伤害,于是放弃亲子鉴定要求。2012年6月20日,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侯月娥提出离婚,被告柳一民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柳泉由原告侯月娥抚养并随其生活;位于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137号、面积95.16平方米的商品房1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赠与婚生子柳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