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胜强 钟宜华)
村民小组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管的征地补偿款4万元,给丈夫搞工程建设,结果夫妻俩人触犯刑罚。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况某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女)2007年起至今一直担任江西省宜丰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出纳员,负责保管该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09年7月25日、8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况某(系李某丈夫)的要求下,分别挪用其保管的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3万元、1万元给被告人况某,用于被告人况某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支付工程采购费用。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况某将挪用的土地征用补偿款4万元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担任村小组出纳员期间负责该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丈夫被告人况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况某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况某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俩被告人在案发前退清了挪用的公款,又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