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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贩卖冰毒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7 14:24: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被告人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9月份,被告人谌某打电话问贾某深圳那边购买冰毒的行情,贾某讲可以帮忙联系在高安买冰毒,但价格要贵一点,冰毒要500元一克,他会联系在高安的人,并叫谌某找高安市太阳镇一个外号叫“老表”的人。之后,被告人谌某三次以每克500元的价钱从“老表”手中购买冰毒共计九克,麻果4粒。谌某将买来的冰毒分成小包,用塑料管装好密封,除自己吸食外其余冰毒、麻果以每小包200元或300元不等的价钱分别卖给他人吸食。后被告人谌某在高安市月亮湾小区正卖毒品给余威时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谌光明身上缴获冰毒4小包,其中2小包内还有麻古各半粒,后又在其租住的房间内缴获冰毒1包、麻古1粒。 经送江西省公安专科学校物证鉴定所检测,从被告人谌某身上缴获4小包可疑白色结晶性物品和从其住处缴获的1小包白色结晶性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总净重量为3.0215克。从被告人谌光明住处缴获的2粒红色颗粒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净重量为0.1805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谌光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谌光明贩卖冰毒和麻古的数量属“少量毒品”,但其向多人且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的规定,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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