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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份子钱”而假意结婚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吴娱琴   发布时间:2012-06-28 11:35:59


    【案情】

    张某(男)与孟某(女)是朋友关系,两人均未婚,由于张某要出国,而之前张某送的结婚礼金都达到了好几万,出了国那些送出去的份子钱就收不回了,所以张某找到孟某,商量假借结婚的名义,收回以前送出的礼金,后二人按计划假结婚,举行了婚礼,收取了礼金。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为张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为张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仅是为了要回之前所送出的份子钱,且给亲戚朋友未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本案看,张某并没有主观方面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红白喜事互送礼金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张某自身累计也给亲戚朋友送过几万块的礼金,同样张某也是基于这种认识,采用了假结婚的方式,目的是为了要收回之前自己送出去的份子钱,而不是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符合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其次,从客观手段来看,张、孟二人确实虚拟了一个结婚事实,并从中得到经济收益,但其发出请柬,对方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来也可以不来参加婚礼,凑份子的数额可以多也可以少,这其中并不存在强迫对方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假结婚的情形也不少,有为骗彩礼而与人假结婚,也有将骗取礼金作为生财之道而屡屡假结婚,这些显然都是诈骗行为,然本案情况却与其有本质上的区别,张某只是为收回自己之前所送出的礼金,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直接故意,且只是为了回收礼金而举行了这次假婚礼,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只能说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最后,张某假意结婚是为了回收“人情债”。结婚送礼金凑份子是人之常情,也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亲戚朋友送礼金包含了对张某婚姻的祝福,也包含了对张某的情谊,而张某利用了亲戚朋友的“人情”,策划了这场假婚礼来回收自己以前所送出的礼金,是不诚信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使得张某收回了礼金,但却欺骗了亲戚朋友的感情,最终得不偿失的还是张某本人。

    综上,张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但张某的行为却是不诚信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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