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姐妹俩互换名字结婚 婚姻登记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6-29 10:24:3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邓成江 向品)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起诉撤销结婚登记行为案件,姐妹俩互相冒用对方姓名结婚造成婚姻登记错误,判决被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未达法定婚龄 冒用姐姐名字结婚 原告李芳系第三人李燕之妹。1992年12月,原告李芳未达法定婚龄未婚先孕,为逃避罚款,便冒用姐姐李燕的名义与张杰登记结婚。 几年后,姐姐李燕与其男友杨明感情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因其姓名已被妹妹冒用登记结婚,无奈之下只好反过来冒用妹妹李芳的名字与杨明登记结婚。 1998年7月29日,第三人李燕与杨明在被告婚姻登记机关处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了由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李燕在填写前述表格及提交资料时,均冒用了其妹李芳的姓名,只是使用了李燕本人的相片。被告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未识别出前来申请结婚登记者是李燕而非所提供姓名“李芳”其人,便给“李芳”和第三人杨明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户口错位 公安局互换二人姓名 由于李芳、李燕相互冒用对方的名义登记结婚,造成了二人的户口错位,给两家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经当事人申请,原重庆合川市公安局于2001年将李燕、李芳二人的名字予以互换。 2010年4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通过自查,对李芳、李燕互换的身份予以纠正,使得二人的身份情况回归到初始状态。 发生婚变 当事人请求将身份情况恢复到正确状态 2006年6月27日,因李芳与张杰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李芳便以李燕的名义与张杰办理了离婚登记。 当事人李芳、李燕、张杰与杨明多次请求被告婚姻登记机关变更婚姻登记。2010年6月2日,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李芳、李燕变更身份的证明和四人到场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应李燕、杨明的要求,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为李燕和杨明换发了婚姻登记证。而在被告处的婚姻登记档案里,李芳与杨明的婚姻登记材料仍然存在。 李芳如再结婚,因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就会造成重婚。原告向被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记录未果,便将其告上了法庭。 登记违法 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经法院审理,李燕和杨明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从被告作出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实质来看,系在李芳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以李芳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而结婚的实际主体并非李芳,该婚姻登记的内容存在明显违法,应属于无效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故判决确认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为李芳和杨明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时隔14年之后,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院认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但并非自行丧失效力,而需要国家有权机关的确认和宣告;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亦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无效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出发,原告的起诉行为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责任编辑:
王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