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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离婚妇女同样享有土地安置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2-07-02 14:18:2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鄂自样)   原、被告离婚后,集体征地补偿款才由小组分配到各户,被告作为户主领取了所有的款项,没有分给原告,原告主张分割集体征地补偿款。近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安置补偿款10574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岑某与被告王某系天峨县下老乡某村村民,1998年结为夫妻,2005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因龙滩水电站淹没天峨县下老乡境内而征收原、被告组里的集体土地,龙滩水电公司依法予以组里土地安置补偿。经全体组员与政府协商,并经全体组员会议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按组内人均分配并以户为单位发放到人。原告与被告同在一户籍上,离婚后一直未分户,集体征地补偿款下拨后,被告从乡移民办领走了原告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并拒绝返还。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居民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补偿的安置费,系国家对农村居民因丧失生产资料而进行的补偿,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认定为农村居民的个人财产。故原告队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而补偿的安置费可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属原告本人所有。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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