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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侵入他人住宅强奸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3 11:48: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出门闲逛,酿跄中肩膀触碰和他恕不相识的黄某(男,56岁)、邹某(女,53岁)夫妇的前门,门开了。借着客厅的烛光,李某走进邹某的卧室。邹某听见有人进来,惊问“谁?”,李某听出是女人的声音,不答话,邹某开灯。灯一亮李某看到双人床只睡一女人,即刻关灯,上床。恰巧黄某、邹某夫妇分房睡觉,邹某在迷迷糊糊中未看见对方的面容,以为是丈夫来了,任凭李某脱她衣服,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李某因自身醉酒,十几分钟过去了,奸淫妇女无法完成。邹某的丈夫听见对面的房间有动静,以为是妻子身体不舒服,赶到妻子的卧室,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丈夫赔礼道歉,李某的家属向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被害人以“酒后侵犯女同志人身权利但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为由,书面请求执法部门对李某予以宽大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夜入他人住宅,偷奸妇女,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因自身醉酒和被妇女飞丈夫撞见,偷奸未遂,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提出形式谅解等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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