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柳娜 莫芬)
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郁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所得的赃款32 233.80元,依法返还南丹县芒场镇拉希村下寨屯。
2006年,南丹县在芒场镇拉希村实施国家森林生态效益林政策,郁某作为芒场镇拉希村党支部书记,参与协助县林业局实施生态效益林的勾图、测绘等工作,在勾图至拉希村下寨屯水源林时,该屯村民对国家政策不理解,未同意将本屯的山林作为国家生态效益林管理,而未在护林合同上签字。为骗取国家生态效益林补偿资金,被告人郁某以拉希村委的名义与县林业局签订拉希村下寨屯山林管护合同,并向前任拉希村党支部书记郁某彬要身份证提供给县林业局,办理国家生态效益林补偿金发放存折。2006年度,县财政通过县林业局将拉希村下寨屯生态效益补偿款10 398元;2007年度,县财政通过县林业局将拉希村下寨屯生态效益补偿款10 917.90元;2008年度,县财政通过县林业局将拉希村下寨屯生态效益补偿款10 917.90元,三年共将生态效益补偿款32 233.80元存入该存折。郁某自己或委托他人共9次从该存折中取出该款,予以侵吞。案发后,被告人已将其贪污的赃款32 233.80元退到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是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签订生态效益林管护合同,骗取国家补偿金32 233.80元,予以侵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