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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逼卖淫 罪孽深重获重刑
作者:张学鹏   发布时间:2012-07-10 16:38:59


    赵某和闫某均是未成年人,不但强奸妇女,而且还逼迫幼女卖淫,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6月1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两罪并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闫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夏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2007年3月开始,赵某以网上聊天的方式物色女孩,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女孩外出卖淫。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闫某在虞城县某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王某(女,不满十四周岁)骗出,以外出游玩为由,乘出租车来到夏邑县。第二天赵某和闫某二人将王某将带至被告人夏某开办的“辣妹”KTV歌厅,夏某让赵某、闫某在歌厅看着王某别让她跑掉,每天分别开给赵某、闫某30元钱,强迫王某在该歌厅卖淫近三、四个月之久。期间,王某一直被看管着接客,稍有一点不情愿,闫某就会过来吓唬甚至殴打。

   2009年11月9日夜里,被告人赵某和闫某以外出游玩为由,将被害人陈某从虞城县某网吧骗出,并乘出租车来到夏邑县城。之后被告人赵某把被害人陈某带到一出租楼房内。在房间内,赵某将一包事先买好的春药放进饮料内让陈某喝下,想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反抗,赵某粗暴地强奸了陈某。次日早上又一次强奸了陈某。赵某、陈某在夏邑呆至11月13日,因陈某的家人打来电话,赵某才带陈某回到虞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闫某使用威胁等强制方法迫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闫某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民生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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