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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5点30分,安乡法警在行动
发布时间:2012-07-25 10:25: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献文)   “向某武,请将门打开,我们是湖南省安乡法院司法警察,请配合我们执法。”7月24日清晨5点30分,湖南省安乡法院4名司法警察配合执行法官来到大鲸港镇被执行人向某武家进行强制执行。

  通过喊话后,被执行人的妻子将门从里面打开,说他男人在长沙,不在家。司法警察和执行法官在出示相关证件后便要求检查房间,几分钟后,在一小房间内将被执行人向某武找到,随即对他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向某武向申请人邮政银行安乡支行申请短期贷款用于资金周转。2008年12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小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一年,年利率为15.665%。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发放后前3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违约责任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息率加收50%的罚息。当日,银行依约发放了10万元贷款,向某武也按照约定偿还了前3个月的利息,未还本金。但自第四月起向某武再未按约定还款。银行当月仅在其专用财户上扣利息598.48元。2009年6月21日扣利息0.09元。2009年12月5日即贷款到期后,在向某武财户上扣划本金2000元,至今尚欠本金97999.91元。

    为维护自身利益,银行遂于2010年5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0年6月13日,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2010)安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某武自收到本判决书后10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安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7999.91元及其利息27274.62元。可判决生效后,向某武依旧我行我素,不予理睬。银行遂又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7月16日,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向某武在2011年7月1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向某武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并和执行人员玩“躲猫猫”。

  今年7月,在确定他的行踪后,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遂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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