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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冶炼作业被砸伤起诉其公司获赔
发布时间:2012-07-25 14:34: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家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的黄某,他在罗城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冶炼工作时不慎被砸伤,为了索赔,他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他最后把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解决了问题。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经过真诚调解,化解了该起纷争。

    2010年8月,黄某到广西罗城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从事冶炼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天工资按40元计算,每月1200元。

    2010年9月13日9时许,黄某在冶炼车间作业,在用风镐打炉渣过程中被弹落风钻砸伤右足,当天被送到罗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右足第2、3趾骨近节闭合性骨折;2、右足软组织挫擦伤;共住院19天,所花医疗费公司已付清。黄某住院期间有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全休二个月。

    2010年12月22日,黄某向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23日,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为工伤。2011年4月9日,黄某向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6月20日,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九级的评定,并于2011年6月28日,将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给公司,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对该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异议,亦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2011年8月19日,黄某向罗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1年8月23日以公司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为了索赔,2011年9月5日,黄某向罗城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177.5元。

    法院审理时查明,黄某在受伤住院期间,公司已支付黄某3个月3天的工资共计3381.6元(12月份只支付3天的工资120元)。

    罗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公司向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池市中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广西罗城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39981.6元,扣除公司已经给付的3381.6元,还应赔偿黄某366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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