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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13岁女网友领回家同居被判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2-07-25 10:54: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农民蓝某某,通过QQ认识了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的一个小女孩带回家中。在蓝家期间,女孩遭到了蓝的强暴。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蓝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家住都安县九渡乡一偏僻山村的蓝某某,1987年3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虽然他文化水平低,但是他在网上“泡妞”的水平不低。

    2011年8月,,蓝某某通过QQ认识了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的13岁女孩闫某某,他们经常通过手机QQ聊天,很快便成了如胶似漆的网友。经过一段时间的热聊,蓝盛情邀闫到自己家里游玩,“很傻很天真”的闫某某不由得动了心,2011年11月5日,蓝某某将闫某某从贵港市带回都安县九渡乡其家中。在蓝家居住期间,闫遭到了蓝的强暴。

    闫某某擅自离校后,校方与闫家人多方联系寻找其下落,但均无果。最后,闫家人通过一同学提供的蓝某某的QQ号,设计将蓝某某与闫某某约出来,后闫家人逮住蓝某某并报警。2011年11月18日,蓝某某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法庭上,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蓝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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