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离婚了,请不要再来“骚扰”我
作者:郝蓬 周元卿 发布时间:2012-07-25 15:20:13
近年来,离婚在很多人眼中已经成为稀疏平常的事情,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争夺大战也屡见不鲜。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过错认定,原本破裂的感情在遭遇现实问题时更加脆弱,升级的矛盾往往使人丧失理智,想方设法对另一方施展舆论压力,或迫使对方妥协,或仅仅是恶意报复;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论坛、博客、微博等人际互动平台的兴起,借助网络平台历数对方的“罪状”成为发泄情绪的新出口。殊不知,一时的口舌之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如涉及宣扬他人隐私、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侮辱,则可能会陷入侵权的“泥潭”。
※四处涂写辱骂文字 见女不成反侵权 王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双方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2005年,王先生搬离共同的住所,后因女儿的探视和接送问题,两人又产生了矛盾。充满怨气的王先生便经常发短信、打电话给张女士及其家人,使用恶毒的语言来数落张女士的种种不是。刚开始张女士还会解释几句,慢慢地他选择了沉默,不再回复王先生的短信,对于王先生的电话也不再接听。眼见各种方式都没有成功,王先生便来到原先的住所,在房门上、楼道里、公共报箱等处涂写辱骂张女士的文字。小区的保安多次劝阻,但王先生依旧我行我素,在文字被处理掉后继续涂写。几年过去了,王先生丝毫没有收手的意思,无奈之下,张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王先生认为张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均不能证明是出自于他本人,因此不能成立。法院最终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先生以书面形式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尊重对方人格,不应以任何方式丑化对方人格。王先生从2005年起,在张女士住所的楼道内、报箱处等公共场合不断涂写有辱张女士的言语,丑化张女士的人格,其行为足以影响和误导他人对张女士进行客观评价,使张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张女士名誉的侵害。王先生虽对张女士及其家人进行过短信、电话“攻击”,但双方在电话中、家中以及亲属间的谈话,未在公共场合进行,故该情节尚不构成名誉侵权。此外,王先生的侵权行为是连续进行的,所以张女士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网上历数前夫“罪状” 索财不成反侵权 刘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2007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住房归刘先生所有,由刘先生支付李女士100万元。其后,李女士多次向刘先生索要财产,刘先生再将房屋出售后又给予李女士80万元。从2011年开始,李女士频频向刘先生及其同事发送电子邮件,并在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等网站发帖,内容涉及家庭暴力、共同财产、假离婚等内容,帖子中还披露了刘先生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等信息。刘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导致其遭受网友的人肉搜索,且使其遭到同事质疑,给其生活、工作及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故诉至法院。李女士否认自己发过邮件,但认为邮件中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污蔑及诽谤。法院最终认定李女士构成对刘先生隐私及名誉的侵害,判决李女士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先生精神抚慰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侵权,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刘先生与李女士在解除夫妻关系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情感矛盾与对方继续纠结,如尚有经济纠纷,亦应通过正当方式予以解决。李女士向刘先生同事发送的邮件中,涉及二人在婚姻生活期间产生的矛盾及情感纠葛,无论李女士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其向众多他人邮箱发送上述邮件,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并且李女士在邮件中对刘先生的人格进行不恰当的评论,客观上会造成对刘先生名誉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刘先生的名誉权。结合案件证据能够证明李女士在未经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生活内容及刘先生个人材料,引发众多网民关注并评论、并由此被展开人肉搜索到刘先生姓名、单位等。李女士的上述行为足以影响和误导他人对刘先生进行客观评价,使刘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刘先生隐私与名誉的侵害,李女士应对此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