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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妻子离家出走行凶抢劫
发布时间:2012-07-26 09:57: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中年男子覃某同,外出寻找怀疑与他人有奸情的妻子无着,在穷愁潦倒之际,他以带路为由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凶抢劫。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得知,都安县拉仁乡村民覃某同近来家庭出了一点问题,他的妻子于2011年8月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跟宜州市同德乡一男子外出打工。覃某同怀疑妻子与该男子有奸情,于是他带了一把单刃尖刀到宜州市找两人讨说法,但始终没有找到,他只好悻悻而回。

    2012年1月30日,覃某同坐车回到都安县拉仁乡仁联路口,此时的他想回家但囊中空空,这时恰巧一位路过仁联路口的外地来的韦老汉在问路,穷愁潦倒的覃某同见“搞钱”的机会来到,便假装说自己与韦老汉同路,而且知道一条近路,可以与韦老汉一同走路去。13时许,覃某同以带路为由,将韦老汉从都安县拉仁乡仁联村路口骗到拉王村权兴屯北甲岭的半坡上,他趁韦老汉不备用左手勾住韦老汉的颈部威胁其交出财物,不料韦老汉不从,奋力反抗,覃某同遂从腰间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9公分的单刃尖刀,韦老汉见状即与其夺刀并与之扭打,在扭打中韦老汉咬伤覃某同的右侧耳朵,覃某同被咬伤后非常恼怒,遂夺回尖刀朝躺在地上的韦老汉头部连砍数刀,发现韦老汉丧失反抗能力后才逃离现场。

    韦老汉被砍后踉踉跄跄向当地群众求救,群众当即报案。次日,覃某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韦老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法庭上,被告人覃某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覃某同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取到财物,但已造成被害人韦老汉轻伤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属抢劫既遂。鉴于被告人覃某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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