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晶)
春光乍现加上酒后难免乱了分寸,仅仅是看到了被害人外露的内裤,竟无以抗拒,试图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反抗致强奸未遂。近日,江西省乐安县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刘华平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11月12日,受害人秦花(化名)正在家收着晒在门口的稻谷,被告人刘华平一脸酒色的走到受害人身边,向受害人借干稻草去火烤狗肉。受害人闻着被告人一身酒气,嘴里嘟囔着被告人平日就知道花天酒地,整日无所事是,这样下去不行。被告人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反驳说“关你屁事”,怎料受害人也不示弱,两人便争吵了起来,一会工夫便发展到了厮打在一起。两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右脚将受害人踢倒在谷场内的水泥地上,左手竟无意将受害人的外裤撸了下来,裤子落在大腿部位,受害人的内裤露了出来。此时,见此状的被告人突生歹意,欲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便将受害人按倒,并一手按住受害人的手致其不得动弹,另一只手便伸进了受害人的内裤。受害人不堪被侮辱,激烈挣扎,被告人仓皇而逃。两年后,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华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鉴于其强奸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故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