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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性侵怎么定罪
作者:李付强   发布时间:2012-07-26 09:08:57


    强奸一般受害人都是女性,但是近几年男子被强奸的案件也屡见报端。例如2011年北京一起男保安强奸男同事案。北京朝阳区法院对“强奸”男同事的保安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我国首例对同性之间侵害作出的有罪判决,但没有定强奸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判决。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强奸罪对象只是女性,法官只能无奈地以故意伤害罪来判处。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关系的行为。236条明确指明对象为女性。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客体是妇女的自主决定自己合法性行为的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对象上看受害人是女性。从主体上看必须是男子,但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该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可见主体不限男女。从主观方面上看,是直接故意。

    只要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就构成强奸罪。如果把构成要件中的对象扩大为被害人而不限男女,那么强奸男子的加害人完全可被定为强奸罪。笔者认为男子完全可以作为强奸罪被保护的对象。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平等的受法律保护。自主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男人享有同女人一样的性权利。这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法律应平等的保护。再者,法不禁止即自由。如果法律未对某项行为加以禁止,那么公民可以为之。现行刑法未对男子被侵害加以保护,那么可能会放纵一些人恣意而为之。以北京保安强奸同事案来看,如果定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法律放纵了这种不法行为。最后,我国历来男人是强势的主体,假如一个男人被强奸这会对他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一旦被公众所知,他会受到甚至比女性更甚的言语攻击。可以说男人一旦被强奸他所面临的压力比女人更大,当然受到的伤害也更大。法律应该对男人的性自由权利加以保护。

    我国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例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的强奸罪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意大利现行刑法“60条—2性暴力”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由“妇女”扩充为“男女”。

    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借鉴别国立法例来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保护被害人,真正实现刑法本意,通过惩罚犯罪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如美国26届总统罗斯福所言:“没有人不受法律制约,没有人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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