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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妻婚姻期间不忠诚 丈夫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2-07-27 09:25:39


     光明网讯 (张义赣 罗光辉)   按照法定程序经调解离婚后,丈夫发现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同居并生女的事实,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前妻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50000元。7月25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审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彭某与李某于200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彭欣(化名),已7岁。从2009年起,彭某就单独外出至浙江省务工,打工期间,曾流产一次。2011年1月,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因未按时到庭,被按撤诉处理。2011年4月18日,彭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住院待产,于次日生下一女,取名王红(化名),据医院病历记载,生父为

    福建省古田县一乡村民王某。2011年8月26日,彭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调解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后李某于2012年2月查得彭某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王某同居并生女的事实,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彭某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离婚调解协议中并未明确表明放弃损害赔偿请求,且距双方调解离婚尚不满一年,可以通过诉讼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请求。至于李某要求的50000元赔偿数目,由于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确有给付能力,结合本案及本地实际生活和消费水平,认为数额明显偏高,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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