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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强奸幼女事后给50元钱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2-07-27 09:53: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害人汪某(1998年6月23日出生)因其父请不让她看电视,便端着一碗饭来到邻居被告人王某房间内看电视,被告人王某见被害人汪某一人来到他房间内看电视,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将汪某奸淫。事后,被告人王某给被害人汪某50元钱,嘱咐汪某不要将此事告诉其父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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