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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矿山“寻金”意外致残获赔4万
发布时间:2012-07-30 14:21: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广西巴马县一农民,为了改变家庭生活贫困的境况,到他人非法开采的金矿场挖矿,刚施工两天就发生意外,导致其左脚骨折。近日,广西巴马县法院通过当庭调解方式妥善处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伤者获赔4万元。
2011年1月16日被告李某等四人了签订《合伙投资经营矿山协议书》,约定四人合伙在巴马县那社乡东烈村东烈金矿山进行开采,同月2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每天50元工钱,由原告到被告采矿点务工,同月22日原告在金矿场务工过程中,金矿场铲车司机赵某在搬运矿石时因矿石滑落,造成原告受伤,左脚骨折。原告因伤自2011年1月22日至2月11日到右江民族医学院治疗,住院21天,诊断为:左内踝骨折。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5月9日,原告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李某等四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8010.27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等四人辩称原告明知被告是非法开采的矿场,仍愿意到该金矿场打工,刚来两天即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巴马县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等四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四人承担。经过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对原告各项损失的核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四人赔偿给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4万元。双方当事人当庭签收了调解书。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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