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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签订劳动合同遇工伤诉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01 14:15: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丹露 谭金玉)   “非常感谢法院的同志,您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我以后的生活和医疗费有了保障。”一个年过半百的老汉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单位未为其缴纳保险获得工伤赔偿后,到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时向法官言谢的一幕。

    申请人向某于2009年8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从事井下爆破管理员工作,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因身体不适,于2011年2月27日至2011年5月20日到广西工人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矽肺壹期”。经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向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3984.10元;二、由被诉人补缴申诉人2009年8月至2011年12月的养老保险;三、保留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并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为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无奈之下,向某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到南丹县人劳局调阅相关资料及找到经手此案人员了解详细情况。并多次到被申请单位找到相关负责人面谈,并耐心解释本案涉及相关法律。执行法官以耐心和真情感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心悦诚服地自动履行了其义务。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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