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向华)
遭遇车祸本已不幸,不料索赔时又遭保险公司拒赔。7月3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于15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温小北人民币310000元(不含先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刘丁源同意当场赔偿原告温小北事故损失费150000元。
2011年8月28日,被告刘丁源加时以小轿车途径石城县琴江镇一十字路口时,与自东侧路口出来的由原告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后经治疗,原告共花去医疗费193095元,并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需一级完全护理,后期颅骨修补治疗需30000元,今后两年需300—500元/月的治疗费。本起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丁源负主要责任,原告温小北负次要责任。因被告刘丁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事故发生后,在原告要求下,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医药费10000元,其他损失原告多次索赔无果后,便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21395元。
该院受案后,考虑到本案案情较为清楚、原告主张的证据充分,双方只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便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并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核实,在剔除部分不合理的费用后,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