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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因贪污受贿等四罪并罚获刑16年半
作者:陈润斌 郭道华   发布时间:2012-08-03 15:04:06


    正义网安徽8月2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 郭道华)被告人李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南谯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日前该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李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同时没收财产3.5万元、10年6个月同时没收财产5万元、3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8.5万元。

  据查,2010年4月,在滁州市清流河综合整治拆迁中,时任滁州南谯区某村主任、拆迁工作组组长的李某,在协助政府拆迁中,采取假借他人名义制作虚假拆迁认证材料方式,先后伙同他人两次非法获得三套安置房,贪污安置房差价款35万余元;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在协助政府从事户籍管理工作中,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9万余元;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擅自挪用该村集体资金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村主任、拆迁工作组组长,在履职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财产,收受他人贿赂,擅自挪用资金,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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