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清明节携带不满十四周岁的儿子祭祀扫墓,儿子焚烧纸钱时自行离开,导致森林大火,造成1493亩森林受损。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钟某明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明带其子钟某(1999年2月24日出生)去自家祖坟进行清明祭祀扫墓。在一处三座相连的祖坟(相隔3米左右)祭祀扫墓时,被告人钟某明安排钟某在其清理杂草后打爆竹和焚烧纸钱。当被告人钟某明去清理第三座祖坟的杂草,钟某在已经清理好杂草的第二座祖坟焚烧纸钱时,被风将尚在燃烧的纸钱吹至坟顶引燃杂草,经被告人钟某明和钟某扑救,还是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钟某明在扑救过程中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93亩。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明赔偿了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祭祀扫墓时,在明知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下,轻信自己能避免,从而安排未满十四周岁的钟某焚烧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493亩,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钟某明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